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張毅成(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毅成(即張大中建築師事務所)聲請對被告國防部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新臺幣291,692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