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聲請人 即
參 加 人 威登租賃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詹晉鑒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WANG YONG PING(王泳平)與被告三稜歐美汽車有限公司、劉書榮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各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係遭參加人威登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威登公司)、李冠濰(下合稱本件參加人)詐欺而同意伊等居間介紹買主,進而遭騙取車輛型號為Lamborghini LP700 20
1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含牌照2 面、鑰匙1把),本件參加人屬惡意詐欺,且參加人李冠濰與被告劉書榮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見本院卷第155 頁、第302 頁),現本件參加人各以民國110 年12月2 日、111 年1 月4 日民事參加訴訟暨陳報狀聲請參加訴訟在案,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本件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各補繳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伊等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