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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洪皓成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被 告 洪春福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世大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大公司)股份71萬1000股(下稱系爭股份)並協同辦理股東名簿登記,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價額為斷。又世大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應以起訴時該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查本件原告係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訴(見新北院卷第11頁),依世大公司109年10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可知世大公司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675萬446元(見本院卷第31頁),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95萬股(見新北院卷第29頁),依此計算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價額為885萬7480元【計算式:(3675萬446元÷295萬股)×71萬1000股=885萬74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萬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7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1389元,尚不足1萬732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