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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抗 告 人 洪春福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皓成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