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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吳榮清上 訴 人 范競元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合計新臺幣(下同)637萬4334元(即各以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2-1地號、199-1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按其面積計算,112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面積1,183平方公尺;112-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8元、面積4,083平方公尺;199-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面積2,211平方公尺,計算式:870×1,183+838×4,083+870×2,211=6,374,3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