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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漢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素香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被 告 楊細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