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漢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素香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被 告 楊細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