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康靜
送達代收人 施宜雯 住臺北市○ ○區○○○路○段00號0樓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吳超群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康靜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超群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到20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