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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 告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林孜容律師被 告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韋建華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邱敏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陳明本件之不爭執事實,並就本院先前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整理之爭點,逐項說明法律上之主張,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