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即臨時管理人趙興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維哲律師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複 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被 告 柯慧依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