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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邱婉婷廖仁祥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陳林清子等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