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金時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法定代理人 姜義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