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複 代理人 孫慧雯被 告 陳宜堃(原名:陳振昌)
陳林麗華
陳毅昌
陳文昌
陳月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第1項候補法官(即具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資格經遴選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2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承辦法官審理本件民事事件時為候補法官,依上開規定,本事件即應合議審判,該法官所屬合議庭並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茲因本件依本院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及本院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決定由非候補法官之理股法官審理,並簽請院長核准改依獨任審判,爰撤銷前開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