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 告 未來城市有限公司(原名:約拿戲影電影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葉斯光被 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法定代理人 徐宜君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徐思民律師王鈺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以兩造於101年3月30日簽訂之一百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哭翻天」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為據向被告請求(見本院卷第245頁),系爭契約係被告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電影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行政上目的,而與原告締結之行政契約,是本件應屬行政契約之公法爭議,此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918號確定判決認定其性質上屬行政契約,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頁)。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普通法院並無審理之權限。又本件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各款所指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簡易程序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為高等行政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