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銘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