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原 告 莊志宏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許月等間請求給付增值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2,1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