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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志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暘叡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