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慶鐵材有限公司、駱瑞蓮、駱張吉香、駱瑞鈴、劉昱良、劉馨文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