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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774號原 告 林青青

徐偉揚楊三弘王光裕

許懷仁傅錦鐘洪文亮洪嫌祖保明洪嘉隆戴錦棣邱永康徐志宇黃坤宗吳文添徐錦棟黃水木(即黃永標)

胡雪鳯黃鉦揚劉益凱林豐凱賴勛章劉育銘李品毅

黃建榮吳麗柑黃建誌黃簡阿玉黃暄涵胡智勝胡智能林玉倫周國光

徐發泰劉惠玲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黃得皇被 告 陳招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各以附表「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36所示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因有資金需求,先後邀集原告等人參加2合會(下稱A合

會、B合會),並自任會首,負責主持開標及收取會款等事務,每會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採外標制,A合會之會期自104年3月1日起至108年5月1日止,每月1日在桃園機場消防隊之南站或北站(下稱南北站)開標;B合會之會期則自106年10月5日至110年10月5日止,每月5日在南北站或被告配偶經營之七鴻有限公司開標,該2合會之首期標金均由會首即被告取得。詎被告竟為以下行為:

⒈被告利用原告(會員)對其之信任,且原告並未全數到場競標

之機會,未經如附表編號1、3至8、10至12、14至17、19所示之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冒用上開原告名義偽造投標之標單,並提出行使之,致上開原告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交付會款,被告因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3至8、10至12、14至17、19「請求金額」欄①部分所示之款項,足生損害於上開原告。

⒉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34至36所示之原告得標後,向上開原告

訛稱須借用款項,而未將如附表編號1、34至36「請求金額」欄②部分所示之款項如實給付,足生損害於上開原告。

⒊被告於B合會起標時,虛構「楊英傑」、「林少華」之名義參

加該合會,致B合會如附表編號1至3、8至9、13、18、20至33所示之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被告指示給付會款,被告因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8至9、13、18、20至33「請求金額」欄③部分所示之款項,足生損害於各該原告。

㈡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並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88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詐欺損失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對原告請求沒意見,目前刑案上訴求緩刑,退休金再給大家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被告並因該詐欺取財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見本院卷第17至30頁);被告復當庭表示就原告之請求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0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5日,見重附民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原 告 請 求 金 額 (被告詐得金額) 新臺幣(元) 系爭刑事附表編號對照 供擔保金額 新臺幣(元) 1 黃得皇 ①100萬 ②50萬 ③38萬 合計188萬 表一42、43、44 表一42 表二21、22 63萬 2 林青青 ③38萬 表二23、24 13萬 3 徐偉揚 ①100萬 ③38萬 合計138萬 表一29、30 表二19、20 46萬 4 楊三弘 ①100萬 表一6、7 34萬 5 王光裕 ①69萬 表一11、表二10 23萬 6 許懷仁 ①50萬 表一21 17萬 7 傅錦鐘 ①107萬 表一26,表二7、8、9 36萬 8 洪文亮 ①50萬 ③19萬 合計69萬 表一28 表二47 23萬 9 洪嫌 ③19萬 表二48 7萬 10 祖保明 ①50萬 表一39 17萬 11 洪嘉隆 ①50萬 表一40 17萬 12 戴錦棣 ①69萬 表一41 表二12 23萬 13 邱永康 ③38萬 表二25、26 13萬 14 徐志宇 ①50萬 表一50 17萬 15 黃坤宗 ①38萬 表二2、3 13萬 16 吳文添 ①38萬 表二4、5 13萬 17 徐錦棟 ①19萬 表二6 7萬 18 黃水木 (即黃永標) ③19萬 表二43 7萬 19 胡雪鳯 ①19萬 表二11 7萬 20 黃鉦揚 ③19萬 表二13 7萬 21 劉益凱 ③19萬 表二27 7萬 22 林豐凱 ③19萬 表二28 7萬 23 賴勛章 ③19萬 表二29 7萬 24 劉育銘 ③19萬 表二35 7萬 25 李品毅 ③19萬 表二37 7萬 26 黃建榮 ③19萬 表二38 7萬 27 吳麗柑 ③19萬 表二39 7萬 28 黃暄涵 ③19萬 表二40 7萬 29 黃建誌 ③19萬 表二41 7萬 30 黃簡阿玉 ③19萬 表二42 7萬 31 胡智勝 ③19萬 表二45 7萬 32 胡智能 ③19萬 表二46 7萬 33 林玉倫 ③19萬 表二49 7萬 34 周國光 ②50萬 表一20 17萬 35 徐發泰 ②20萬 表一38 7萬 36 劉惠玲 ②30萬 表一49 10萬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