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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張妘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敏峰等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7號給付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等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