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 告 劉寶蓮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被 告 謝宜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