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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原 告 劉寶蓮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被 告 謝宜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