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宜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蓮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006萬8,000元(見北司調卷第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