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28號原 告 鄭百涵訴訟代理人 鄭宗仁
楊若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森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1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6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4,688元,尚欠85,00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