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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原 告 KEJURUTERAAN ASASKINI SDN.BHD.法定代理人 Mr.Lee Say Yong訴訟代理人 蔡惠民複 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原告所提書狀內容及證物,未見本院有何管轄之憑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