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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宗弘

陳碩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邵宗慶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34,538.6元(計算式:219,7

51.39+114,787.21=334,538.6),折算為新台幣9,365,408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

7.99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