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 告 葉盛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林子峰律師被 告 黃純美
陳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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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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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娟娟受告知人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