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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 告 葉盛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林子峰律師被 告 黃純美

陳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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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娟娟受告知人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