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53號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洪馮旭
方榮輝劉佩雯被 告 劉慧蘋(遷出國外)
住0000 Rice Blvd. Houston ,TX 00000 US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十三行關於「110年1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6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