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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5號原 告 張俊輝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被 告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秋芳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許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發利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關於開發利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請求開發利潤等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