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7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林奕如
莊淑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陳佳寧
沈珍芙張家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被 告 楊文海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李宜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陳建勳律師被 告 李智剛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謝國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鄭惠宜律師葉建廷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潤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