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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金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84號原 告 游姿昀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鍾凱勳律師被 告 張璇璇(即張立新)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就「委託投資契約為請求權基礎」部分提出主張,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