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01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陳信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七八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七八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01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受 款 人 簡麗珠 106年06月07日 肆億伍仟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其他記載: 本本票之付款地及付款處所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地址:臺北市○○○路○段○○○號)。 本本票利率約定按提示當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拒絕事由之通知。 本本票提示期限延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