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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貳仟元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破產和解之聲請,尚有如附件所示資料之欠缺,且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件:

㈠補充財產狀況說明書:

⒈請提出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存簿影本(包含但不限於:中國信託延吉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聲請人公司資產負債表。

⒉另請說明下列事項:

⑴所營餐飲事業結束經營所剩餘之營業器具現在置於何處?所

有權之歸屬?所有權如已異動,其原因為何?其價值尚存若干(如已變賣,亦請陳報售讓之價金)?⑵檢附資料說明民國111年7月11日所提出「民事聲請法院和解

狀」證物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二、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編號2「租金收入」之租賃標的為何?現時是否仍有出租?如有,收入若干?如無,該標的之處分情行為和?並檢附資料說明編號4「佣金收入」之債權發生原因及證明為何?⑶另查報是否尚有:其他動產、不動產、對他人有債權及應收

款項(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權類型及債之原因)、投資、有價證券(檢附證明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有無積欠稅捐?各項金額若干?如有,請一併檢陳相關資料到院。

㈡應補正提出與債權人之具體且可行之和解方案(請分別針對各別債務人說明對應之和解方案)。

㈢提出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並依債權人人數

提出繕本。(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2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