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8號聲 請 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和解之聲請,不合第7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和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補充財產狀況說明書、具體且可行之和解方案、提出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其中關於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應提供履行擬與相對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部分,聲請人表示難以覓得擔保。且聲請人所提和解方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除債權人林櫻香外,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同意,難認其方案具體可行。準此,聲請人之本件聲請,仍難認合法,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