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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正忠即台灣莎蔓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台灣莎蔓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莎蔓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莎蔓公司)為一人公司,因鉅額虧損及財務周轉困難,於民國110年8月27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其清算人,業經臺北市政府以110年8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29169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且於聲請人就任後,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9月24日北院忠民翔110年度司司字第42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就台灣莎蔓公司進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後,經清點其現有資產僅新臺幣(下同)1,236元(含聲請人保管之現金144元、存放於台北富邦銀行莊敬分行之存款1,092元),惟所負債務至少達382萬3,541元(包括積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逾8萬6,553元、員工相關薪資及資遣費等計373萬6,988元),並尚負有其它債務,是台灣莎蔓公司之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其負債。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及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台灣莎蔓公司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及第5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97條及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其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本於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96年度台抗字第398號、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要旨參照)。申言之,破產程序乃因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欠缺清償債務之能力,故由法院強制將其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進行變價及分配,俾使多數債權人之債權獲得平等滿足,則當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破產宣告後,旋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又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此觀破產法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準此,若債務人之財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仍率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因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更形減少破產財團之財產,除使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外,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亦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由上可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破產財團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否則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台灣莎蔓公司之帳戶式資產負債表及台北富邦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5、55至57頁),主張台灣莎蔓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現有資產僅現金及存款共1,236元,顯不足以清償其所負至少達382萬3,541元之所欠稅捐、薪資及資遣費等債務,並據此聲請宣告台灣莎蔓公司破產云云。惟查,台灣莎蔓公司上開資產已無法支應宣告破產後應給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優先於普通債權且於破產財團成立後為財團費用之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參照)、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之所欠薪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等破產財團費用及優先債權,則縱准予宣告台灣莎蔓公司破產,一般債權人亦無從藉由破產程序受償,顯與破產制度係為使債權人受公平並相當清償之本旨不符;且因旋即須宣告破產程序終止,將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無益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是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