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7號聲 請 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清 算 人 劉政瑋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遠義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並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附表:
一、具體陳報遠義實業有限公司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資產及數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不能清償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仍須進行調查,爰請補正遠義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設備資產,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遠義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經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六、提出遠義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應補充: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或普通債權人,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其他擔保或保證。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七、請說明遠義實業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