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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穆朝會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請破產前置調解狀之主張,其聲請和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且本件尚有如附件所列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及附件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依破產法第41條向商會請求和解,若有,其和解是否成立?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並彙整之:

㈠陳報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行

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㈡如為現金或存款,請陳報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並提出存摺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請陳報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請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交易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請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請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完整謄本及

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消債中心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製作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2日,是否即為現有債權人,仍有疑義,且系爭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包含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將其列為相對人,似未將其納入債權人清冊,是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顯不完整,請予補正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詳列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日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應補正提出與債權人之具體且可行之和解方案及提出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按:所謂之「擔保」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2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之規定)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