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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范家彰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家彰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多年前積欠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債務,經多年利息之累積,債務金額已高達新臺幣(下同)1212萬944元,而債務人名下資產僅有65萬元現金(已兌換成銀行本行支票),富邦人壽吉祥理財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下稱壽險保單)及每月工作收入約3萬3300元,資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現已中年,再加上信用瑕疵,有許多公司不願聘用有債務問題之員工,在就業市場謀職已屬不易,有鑑於債務金額只會愈滾愈多,聲請人一輩子也無法還清債務,故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有破產法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同法第148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尚非以破產債權是否得受清償而定(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暨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226號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294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0號支付命令、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32號支付命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等相關債權文件(見本院卷第17-57頁),以及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民國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59-67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其負債高達如附表所示之1212萬944元,應屬有據。

㈡就聲請人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

據聲請人提出以其為受款人之元大銀行延吉分行面額65萬元之本行支票(見本院卷第69頁),與上載有其任職承旺綠化有限公司投保薪資3萬3300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71-7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限閱卷)、以及函詢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回覆之111年4月27日富壽權益(客)字第1110002204號函暨壽險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79-81頁)等各項事證,足見聲請人現有資產總額為現金65萬元、截至111年4月15日止之保險解約金債權3020元、及每月薪資3萬3300元,均應列入聲請人之破產財團。再依前述其負債高達1212萬944元,則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具負債大於資產之破產原因等情,應認屬實。

㈢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⒈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

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均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則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定有明文。

⒉查聲請人住居臺北市,有其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若經宣告破產後,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1年臺北市之最低生活費為1萬8682元,以及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以此計算預估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為44萬8368元(計算式:1萬8682元×12月×2年=44萬8368元)。惟聲請人每月薪資3萬3300元已如前述,可認其每月至少所得3萬3300元,尚足負擔破產程序期間每月必要生活開銷,且有餘額,而毋庸以前開破產財團資產支應。另審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萬至10萬元不等,為本院審理案件職務上已知事實。則以10萬元計算扣除後,破產財團資產仍有約55萬元數額可供運用,自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其資產復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發生原因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證明文件 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56,711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57,4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131,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99,899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133,739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787,66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226號支付命令 0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514,441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0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063,65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48號支付命令 0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477,822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77,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信用卡 304,245元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20294號支付命令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829,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信用卡 52,617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支付命令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847,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支付命令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信用卡 2,696,893元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2306號支付命令 14 創鉅有限合夥 72,280元 苗栗地院110年度司促字 第1120號支付命令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8,634元 苗栗地院106年度司促字 第3332號支付命令 1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31,628元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 第4463號支付命令 1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50,455元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13889號支付命令 1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34,901元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 第17303號支付命令 1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99,220元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 第28960號支付命令 2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06,000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信用卡 79,762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2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321,562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2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57,425元 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合 計: 12,120,944元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