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宋正才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提出或陳明必要事項及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