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君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北簡字第3381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下同)567萬0,619元(計算式:房屋399萬3,347元+車位103萬3,272元+積欠7期租金64萬4,000元=567萬0,619元,詳後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萬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附表:房屋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3萬5,300元 140.32 全部 399萬3,347元車位(B2-57號)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地下二層 4萬0,600元 9.4 全部 103萬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