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 訴 人 陳西荃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被上訴人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輝東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禎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高烊輝律師被上訴人 邱美珠
葉文卿黃姿燕許博翔蔡承廷被上訴人 蔡傑霖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輝東
鄭明雯被上訴人 黃睦恩法定代理人 黃財樺
李美芳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宜伶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