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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79號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訴訟代理人 陳煌耀

倪仲儀張有捷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鍾耀宗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萬1724元之本息,上訴人收受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即以被上訴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被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其僅繳納298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