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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憶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宇睿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0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437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