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簡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吳傑人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被 上訴人 劉憶儒追加 被告 吳駿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一項關於「新光人壽百年長青100%終身壽險」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林春鈴(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