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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簡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江宇鈞律師視同上訴人 温立羣 住○○市○○區○○街0段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俐雯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彰雅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