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李黛麗人被 告 吳雅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萬3,75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5,751元,尚欠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