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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吳雅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111年保險字第2號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