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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0號上 訴 人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償還同意書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111年度保險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59萬4,300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459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