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 告 許生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提出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確認被告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另應補正訴之聲明第1至3項各項所確認之債權名稱及金額多少,併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他書狀繕本各3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