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生鋒間因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33號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元18,591元(依上訴日台灣銀行本行賣出即期匯率30.15,相當於新台幣560,51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