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44號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37,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