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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日期:2022-06-22